第七章 【。。 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三十二条 — 居住区内绿地率新!建区不得低》。于3:0%改建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绿:化覆盖率新建—区不低于35%【改建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 m2/人—
:
?
各级中】心绿地的《设置要形《成一定规模
—
【 (一)居住区公!园不小?于10000m2;!
》
: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不小于!4000m2—;
?
(!。三)组团绿地—不小于400m2】同时应满足有不小于!1/3的绿》地,在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
】
第三十三条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为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毒气】体及其?它污染的工业企业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