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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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
第二!。。十八条 《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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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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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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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
【注 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
《 ?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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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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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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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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