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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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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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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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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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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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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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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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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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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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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