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容量控制
—
,
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
,
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
:
《
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
第三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
】
注 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
?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
《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
, ,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