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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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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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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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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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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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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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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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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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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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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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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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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