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容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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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在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以及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绿—地指标等要求下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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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最大—值不:应超过下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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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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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的单:体建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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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表规定最小!面积的一般不能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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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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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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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表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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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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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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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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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城市规划!需要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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