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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 《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 (一) 】居住用?地(R) 】    》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一类》居住用?地(R1) —   【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2、二类居住】用地(R《2) 《 ?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3、三类】居住用地(》R3) 】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     !4、四?类居住用地》。(,R4) 《    】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 (二) 公共】设施用地(C—)  】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    1、行【政办公用地(—C1)?。 , 《     指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 :    《2、商业金融业用地!(C2) —  》   指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    《 3、文化、娱乐用!地(C3) ! :    指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     —4、体育《用地(C4) 】  》   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  : 5、医疗卫生【用地(C5》),    ! 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  —   指《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   7、文物古迹!用地(C7) !     指】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 , :    《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C《9) ?。。 :   》  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 ?(三)工业》用地:(M) 《 》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   —  1、一类—工,业用地(《M1) 】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  2、二类工业】用地(M2)—。 ?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     3、三】类工:业用地?(M3) — 《    《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 ,(四)对《外交:通用地?(T) !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铁路《。用地(T《1) 】    指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     2、公!路用地(T》2)  !。   ?指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 : :     3、管】道运输用地(T3】) —     指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     —4、机场用地(T5!) 【。    指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五!)道路广场用地(】S) —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 ,    1、道【路,用地(?S1) 》  》   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区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     2】、广场用地》(S2) !     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    — 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 》     指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内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六)仓储用【。地(W) — ?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 , :   《  1?、普:通仓库用地(—W,1) 》 ,     指【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    2》、危险品仓库用地(!W2) 【  ? ,  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   3、堆场用】地(W3《。) 》  ?   ?指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     1、】。供应设施用地(U1!。) —     指—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等设—施用地?; ? ,     2】、,交通设施用地(U2!) 《  《   指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     !3,、邮电设施用—地(U3) !     指【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 ,     4、【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 — ,   《  指环境卫生【设施:用地包括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   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 ? ,  《   指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 :     》6、殡葬设施用地(!。U6) —  《   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 ,     7、】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 ?。  —   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 (八)绿地(【G) 】   ?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   《。  :1、公共《绿地(G1) !  《   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 2、生《产防护绿地(G【2) 】    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 (九)特殊!用地(D) 【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1、军事用【。地(:D,1)  !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   【 , 2、外事用地(】D2) —。   》  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用!地,; 【    3、保安用!地(D3) 】。 ?    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 ?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 ? ,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     【1、水域(E1)】    ! 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  2、耕地(E2!) 》     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    》 3、园地》(E:。3) 《  》   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   —。。  4、林地(E】4):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     5、牧草!地(:E5)? , 《     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  《   ?6、村镇建设—用地(E6) 】     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     】7、弃置地(—E7) —     【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  8、《露天矿用地(E【8) ? 《     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    【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情况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需:进,行各项用地的小类划!分时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进行— 》 表一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 , 》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审: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