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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协助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 第】十九条 《 实施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应遵循】加强试点、》积极组织《。、远近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防止出现大!拆大建?、,加重农民负担等【。现象 】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进行用地】调,整集中?当前可?用的村内空》。闲地、建设预留地】作为先期启动建【设的周转《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用【地 》 第二十一】条 户型》应优先选用》宿迁市规划》局编印的宿迁市村】民住宅方《案图集中的户—型按照每个集中居】住点不超过三个房】型的原则《选择风格相同或相】近的户型采取组团式!联,片规划建设;—。。选择图集《中方案的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选》用图集以外方案的】须体:现“前院、后库【。、,上阳台”的要求【并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并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四?人,居不超过200㎡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    (》一)申请表; 【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共建筑【除外:);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方案或图!集;(?六)集体建设用地证!明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 ,  : ,(八)其他材料 】 第二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    (一)村】民建房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时,附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初审前应当》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建新【房,位置、新建房屋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和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相关内容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公示意见 【    《(三:)县、?区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依据?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等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验收意】见 ?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建?设逾期不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方案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环保》办公室?做好放线、》验线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