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协助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 , 《 第十九条》 ,。 ,实施: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应【遵循加强试》点、积?极组织、远》近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防止出【现大拆大建、—加重农民负担等现象!。 —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进行用地!调整集中当前可【用的村内空闲—地、建设预》留地作为先期—启动建设的周—转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用《地 】 第二十一条 】户型应优先选用宿迁!市规划局编印的宿】迁市:村民住宅方案图【集中的户型按—照,每个集中居》住点不超《过三个?房型的原则选—择风:格相同或相近的户】型采取?组团式联片规划【建设:;,选择图集中方案的】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选用图【集以外方案的须体】现“前院、后库【、上阳?台”的要求并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并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四,人居:。不超过2《00㎡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共建:筑除外)《;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方案或》图集:。;(六)集体建设用!地证:明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八):其他材料 — 第二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  (一)村民【建房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时》。附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初审前应当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建新房位置》、新建房屋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和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相关《内容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公示意见  !  (三)县、区】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依据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等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建设逾期不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方案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环保办公》。室,做好放线、验线【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