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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七,条 :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 ,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协:助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 第十【九条 实施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应遵循加强》试点、积极组织、】远近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防止出现大拆—大建、加重》农,民负担等现象 】 》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进行用地—调整:集,中当前可用的—村内空闲地、建设】预留地作为先期启】动建:设的周转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用》地, 【 第二十一条 】。户型应优先选用宿迁!市规划局编印的【宿迁:。市村民?住,宅方案?图集中?的户型按照每个集】中居住点不超—过三个房型的原则】选择:风格相同或》相近的户型采—取组团式联》片规划?建设;?选,。择图集中方案的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选用图集以外方【。案的须体现“前院、!后库、上阳台”的】要求:并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并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四人居?不超过2《00㎡?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共建筑除》外);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方案或图集;—(六)?集体建设用地—证明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村民建房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时附!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初审前应当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建新房位置!、,新建房屋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和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相关内容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公—示意见   【。 (三?)县、区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依据?。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等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建设逾期】不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方】案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环保办【公室做好放线—、验线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