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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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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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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协》助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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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实施—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应遵循加强试点、】积极组织、远近【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防止出现大—拆大建、加重农民】负担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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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进行用—地调整集中当前可用!的,村内空闲地、建设】预留地作为先期【启动:建设的周转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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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户】型,应优先选用宿迁市规!划局编印《的宿迁市《村,民住宅方案图—集中:。的户型按《照,每个集中居住点不超!过三个房《型的原则选择风格相!同或相近的户型采】取组团式《。联片:规划建设;》选择图集中方案【的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选—用图集以外》方案的须体现“前】院、:后库、上阳台”【的要求并《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并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四人居不—超过200㎡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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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
, (一)—申请表;
— ,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共建筑除【外);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方?案或图集;(六)集!体,建设用地证明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 ?(八)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 (一)村【民建房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时!附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初审—前应当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建新房】位置、新建房—屋,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和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相关内容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公示意】见,
(—三)县、区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依据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等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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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建设逾期不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方案《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环保办公室做】好放线、验线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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