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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管理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 》第十八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由【乡镇城?。建规划环保办公室】协助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 《 第十九条!。 实?。。。施,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应遵循加强试点、积!。极组织、远近结【合、稳步《。推进:的原:则防止?出现大拆大建、加重!农民负担等现象【 》 第二》十条 ?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进行用地调整—集中当前可用的村内!空闲地?。、建设预留地作【为先期启动》建设的周转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用地 ! 《 :第二十一条 — 户型应优先—选用宿迁市》规划局编印》的宿迁市村民住【宅方案图集中—的户型按照每个集】中居住点不》超过:三个房?型的原则选择风【格相:同或相?近的户型采取组团】式联片规划建—。设;选择图集中【方案的?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选!用图集以外方—。案的须?。体现“前《院,、后库、上阳台”】的要求并《报市或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二十二】条 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并严!格控制建筑面—积三人居以下不【超过150㎡四【人居不超过2—0,0㎡五?人居及以上不—超过25《0㎡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    (》一):申请表; 》。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共建【筑除外); 【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方案或?图,。集,;(六?)集体?建设用地《证明需?占用:农用地的应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    (八)其】他材:料 ? 第二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 : ,   (一)—村民:建房需?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批》时附所在地》国土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二)乡镇!。人,。民政府在初审前应】当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建新房位置、—新建房屋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和】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相关内容【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公示意见 【   (三》)县:、区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查勘并《审查拟建方案;依】据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意见等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县(区)《规划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符,合规划的核发规划】验收意见 》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书面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建设?逾期不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县【(区)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方案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后管理工!作乡镇城乡规划环】保,办公室做好放线【、验线?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