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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 村庄规》划编制与审批 ! 第十条 》 村庄规划应当【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200?8年)?、宿迁市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镇—村布局规划等—上位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规》划及: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 ? 《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村—。庄规划编制》村委会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 第十?二条 ? 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规划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的规划设!计要求增强规划的】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保!证规划成果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要向】村民公示规划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技术审查 】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宿豫区、宿【。城区的村庄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县报各县—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编制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图】纸由村域规划—图和村庄建设规划】图两部分《组成;村庄建—。设规划图件包括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村庄规划》设施图及其它—图,纸其:中规划总平面图【编制深度《必须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等位—。置和范围以》。满足施工《放线要求 — , 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