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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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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应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2008年)—、,镇村布局规》划为依?据,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
【 ,第四: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应?执行下列原则
】 (《一,)符合?上位规划原则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的数量、位置必须符!合镇村布局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
,
? (:。二)依?托大村原则以规模】大、区位优、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村庄:
? (三)》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缓坡:。和其:他非耕地进行建设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对现有的基础】。设,施、绿化、水—。景等应尽量》予,以利用
— (四)用—地安全原则避开地震!断,裂带、?行滞洪?区、低洼《。地带、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
第五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用:地指标
【 (一?)用地标《准村庄人《均用地一般控制【在90㎡《以内户均用地—一般控制在0.4】亩以:。。内(不含老村庄)指!标包:含村庄内道路、绿化!、公共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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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3》㎡;: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
第—六条 申请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 , (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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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5?00或110—00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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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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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程序
以!村,委会为单位申—请规划?选址手续
【 (一)初选根】据镇村布局规划对已!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规模、范围、界】限等指标进行认真】统计准确填写宿迁】市村庄规《划选址统计表并【。在地形图上画出农村!集中居住点拟—选址:红线上述《“一:表一图”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其中各县所辖】范围:内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初选材料报县建!设局进行技》术审查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初选【材料由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 (二)征求—群众意见经过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选址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求群众意见!
》(三)报批各乡【镇将选址方案及【群,众意见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其中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由市规划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各县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由县建设》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
! , 对:已编制村《庄,规划尚?未,完善选址手》续的农村集中居住】点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补办选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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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初《选和征求群众意【见以县、区为—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和报《批
》。第九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确定应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乡镇人?。民政府需《根据建设用地预留指!标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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