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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
》第三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应以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200】。8年)、镇村—布局:规划为依据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和》标准
】 , 第四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应》执行下列原则
! , ,(,一):符合上位规划—。原则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的数量—、位置必《须符合?镇村布局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
】(二)依托大村原则!以规模大《、区位?优、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村庄
】。(三)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缓坡和其他非】耕地进行建设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对现有的】基础设施、绿化、水!景等应尽量予—以利用
】。(四:。)用地?安全原则避开地震断!裂带、?行滞洪区、低—。洼地带、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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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用地指标
】
(一)用】地标准村庄人均用地!一般:控制在?9,0㎡以内户均用【地一般控制在0.】4,亩以内(不含老【村庄)指标》包含村庄内道路【、绿化、公共活【。动中心等配套设【。。施用地
】(二)宅基》地标准?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不超—过1:33㎡;人》均耕:地大于1亩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
】
第六条《 申请农》。村,集中:居住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应当交—验以:下材料
— :(一)?申请表;
!(二)15》00或?11000》地形图;
】。 (三)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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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程序:
以【村委会为单位申【请,规划:选址手续《
(—一)初选根据—镇村布局规划对已规!划,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规模、范围、界】限等指标《进,行认真?统计准确填》写宿迁市村庄规划】。选址统?计表并在地形—。图上画出农村集中】居住点拟选址红线上!述“一?表一图”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其—中各县所辖范—围内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初选材料报】县建设局进行技术】。审,查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初选材】料由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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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求群众意见!经过上级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选址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求群众意见
】 (三)—报批:各乡镇将选址方案】及群众意见报上【级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其中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由,市规划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各县农村集!中居住?。点选址由《县建设?局核发规《划,选址意见
— : 对?已编制村庄》规划尚未完》。善选址手续的—农村集中居住点依据!镇,村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补办选址《手续
第八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初选!和,征求群众意见以县、!区为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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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村集】中居住?点规:划选址确《定应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乡镇人民—政府需根据建设用地!预留指?标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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