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给水管道非开挖修复更新工程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 CJJ/T244-2016 建标库

7.6  碎(裂)管法

7.6.1  采用静拉碎(裂)管法进行管道修复更新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道直径及材质选择不同的碎(裂)管设备。

    2  当碎(裂)管设备包含裂管刀具时,应从原有管道底部切开。切刀的位置应处于与竖直方向成30°夹角的范围内。

7.6.2  采用气动碎管法进行管道修复更新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气动碎管法时,碎(裂)管设备与周围其他管道距离不应小于0.8m,且不应小于待修复管道直径的1.5倍,与周围其他建筑、设施的距离不宜小于2.5m;当与周围其他建筑、设施的距离小于2.5m时,应对周围管道和建筑、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2  气动碎管设备应与钢丝绳或拉杆连接。碎(裂)管过程中,应通过钢丝绳或拉杆向气动碎管设备施加恒定的牵拉力。

    3  碎管设备到达出管工作坑前,施工不宜终止。

7.6.3  新管道在拉入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管道应连接在碎(裂)管设备后,并应随碎(裂)管设备一起拉入;

    2  新管道拉入过程中宜采用润滑剂降低新管道与土层之间的摩擦力;

    3  施工过程中,当牵拉力陡增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施工;

    4  管道拉入后自然恢复时间不应小于4h。

7.6.4  在始发工作坑及接收工作坑中应对新管道与土体之间的环状间隙应进行密封,密封长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符合本规程第7.1.10条的规定。

7.6.5  碎(裂)管法施工记录应符合本规程第7.1.11条的规定,并应对PE管道焊接和碎(裂)管穿插等施工工艺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