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规定
2.0.1 勘察纲要是指导勘察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勘察现场施工,编制各种人、材、机等计划及进行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编制勘察纲要前,应充分搜集勘察区已有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确保编制的勘察纲要具有针对性。要明确勘察任务、要求和工期要求,要明确本次勘察的勘察阶段划分及需重点解决的水文地质问题。由于勘察纲要内容涉及许多方面,有些内容如施工进度、人员、设备、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又多属经营管理和企业内部劳动定额、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范围,加之不同工程规模、不同勘察阶段的勘察工作其内容和工作量布置相差较大,故本次规范修订时未编制勘察纲要的具体内容提纲,仅在条文中提出了编制的基本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来编制。在编制时应重点注意两点:一是必须充分搜集已有资料,避免与前人工作的简单重复,特别是基坑排水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应充分搜集场区所在地或附近场区已有的基坑降水设计施工资料。二是强调现场踏勘必须认真,避免遗漏重要的地质、水文地质现象。
2.0.2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中的相关内容。本条强调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工作量的布置是根据不同勘察阶段及其对应的精度要求、工作区已进行的工作程度、地层特点、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一系列因素综合确定的,条文所述的“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其含义是不同的资源评价方法对勘察工作量的大小、勘察工作内容及其布置的要求是不同的。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其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的布置应适当增加。
2.0.3 本条强调了对水文地质勘察的基本要求,对于不同勘察阶段和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其内容侧重点或勘察任务可相应增加;随着近年来工程建筑地下室基坑开挖降水、桥锚基坑降水工程的增多;其对水文地质参数精度要求越来越高,为指导降排水工作的有序进行,降低因基坑降排水措施不当而引发的诸多安全及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本规范强调基坑降排水工程的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工作。
2.0.4 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中勘察阶段分为四个阶段,考虑到今后与国家相关审批政策的衔接,并与国家标准关于勘察阶段的划分基本保持一致。将原规范中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开采阶段和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中的详查和勘探阶段并列成为冶金水文地质勘察的四个阶段,只是各行业的习惯叫法不一样。其中可行性研究阶段相当于国家标准中的普查阶段,其各自对应的勘察精度是一致的。
对于降水勘察不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且勘察范围很小,一般不分阶段。当现场资料缺乏而工程规模很大且水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时,应增加一个阶段,以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满足降水设计的要求。
2.0.5 本条强调了对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不同阶段的精度要求。但对于具体的勘察项目,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要求、已有资料及工程经验的搜集情况等,对勘察阶段进行简化与合并。所以,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对勘察阶段进行简化与合并:水文地质条件简单,需水量容易得到满足和保证的工程;只有一个水源地方案;初勘过程中,设计部门根据所获的初步资料能确定水源地;勘察阶段难以划分的岩体地区找水;基坑降排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