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水文地质测绘
3.1 一般规定
3.1.1 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时,首先应尽可能地搜集勘察区既有地质、水文地质资料,掌握勘察区地质、水文地质研究深度,本次勘察所需资料的欠缺程度,据此确定本次勘察需要进行水文地质测绘(或同时进行地质测绘)的范围。
3.1.2 本条规定了为满足各勘察阶段工作精度至少所应持有和掌握的地质图件比例尺,以此作为本次勘察需要进行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的依据。有条件时,或有特殊要求时,局部或全部进行更大比例尺测绘,将会为提高勘察精度提供有力的支持。
3.1.4、3.1.5 这两条仅列出了观测路线、观测点布置的一般原则。具体的水文地质测绘工作应按照相应的测绘技术规范、规程要求进行。
3.1.6 野外地质调查,是水文地质测绘的基础工作。观测点数量和观测路线长度是表征水文地质测绘工作精度的主要指标。在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中,就对观测点数量和观测路线长度予以规定。
编制《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时,编制人员曾搜集国内近十年来78个各种类型水源地的实例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和归纳,对1978年规范中“观测点数量和观测路线长度”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适当修改。并根据冶金、建设、水电行业野外实际应用情况,增补了大比例尺(1:5000)水文地质测绘的定额标准。
本规范仍采用2001年规范确定的指标,以保证水文地质测绘工作成果的精度。
3.1.7、3.1.8 将遥感技术应用于水文地质勘察中,可以在不影响工作精度的前提下,减少野外工作量,提高生产效率。这两条仅对遥感影像资料比例尺、野外测绘工作量进行了规定。具体工作时,应依据专门的遥感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遥感资料包括航片、陆地卫星影像和热红外图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