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地下水水质评价
10.0.1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卫生条件和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对与开采的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其他含水层,以及能影响开采层水质的地表水均应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还应对地下水对水工建筑物的腐蚀性及侵蚀性进行评价。
10.0.2 生活饮用水水质评价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在有地方病的地区,必须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水质特殊要求进行生活饮用水水质评价。
10.0.3 生产用水的水质评价,应符合生产、设计提出的水质要求。
10.0.4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质变化较大的地区,水质评价应分区、分层进行。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水质监测资料建立水质模型进行评价。
10.0.5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进行水质评价时,应对污染因子、类型、途径、程度和范围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应提出改善水质和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的建议和处理措施。
10.0.6 水质评价时,应预测地下水开采后,可能发生的水质变化,并应提出卫生防护范围、防护带、防护措施。
10.0.7 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和计算方法,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