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15-2010 建标库

11  工程降水勘察

11.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降水设计前必须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11.1.2  工程降水勘察可按岩性分为土层工程降水勘察和岩体工程降水勘察。工程降水可直接按勘探阶段进行,并应满足设计施工图阶段的相应要求。

11.1.3  工程降水勘察的内容和工作量布置,应根据工程降水的复杂程度、工程降水的季节、相邻场区人为因素引起补给量、排泄量变化等随机影响因素综合确定。

11.1.4  工程降水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场地踏勘,并应收集当地既有的气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环境以及拟建地下工程支护、开挖形式、规模等有关资料,并应编写勘察纲要;

    2  应查明含水层的特征、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地下水的类型及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与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

    3  应查明地下水水质;

    4  应查明地下水初始水位特征,并应预测抽降水后的地下水动态特征。

11.1.5  勘察报告书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阐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的环境条件;

    2  结合拟建地下工程开挖支护方案,提出地下水处理方案的初步建议;

    3  当采用降水方案时,应提供拟建地下工程开挖的安全动水位、最大水位降深值、降水井深度、单井出水量、基坑最大涌水量的建议值;

    4  建立水文地质模型、数学模型,进行抗突涌验算和地面沉降预测。初评降水过程对环境影响的时空发展趋势。

11.1.6  抽水试验的最大泵量宜接近单井出水能力,抽水试验的水位下降次数及试验要求应按本规范第6.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7  回灌试验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8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应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试验孔的结构,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计算。

11.1.9  当降水试验外业结束后需要进行长期观测时,应按便于观测提出井口保护和观测的技术要求。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