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工程降水勘察
11.1 一般规定
11.1.1 工程降水设计前必须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11.1.2 工程降水勘察可按岩性分为土层工程降水勘察和岩体工程降水勘察。工程降水可直接按勘探阶段进行,并应满足设计施工图阶段的相应要求。
11.1.3 工程降水勘察的内容和工作量布置,应根据工程降水的复杂程度、工程降水的季节、相邻场区人为因素引起补给量、排泄量变化等随机影响因素综合确定。
11.1.4 工程降水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进行场地踏勘,并应收集当地既有的气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环境以及拟建地下工程支护、开挖形式、规模等有关资料,并应编写勘察纲要;
2 应查明含水层的特征、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地下水的类型及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下水与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
3 应查明地下水水质;
4 应查明地下水初始水位特征,并应预测抽降水后的地下水动态特征。
11.1.5 勘察报告书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阐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的环境条件;
2 结合拟建地下工程开挖支护方案,提出地下水处理方案的初步建议;
3 当采用降水方案时,应提供拟建地下工程开挖的安全动水位、最大水位降深值、降水井深度、单井出水量、基坑最大涌水量的建议值;
4 建立水文地质模型、数学模型,进行抗突涌验算和地面沉降预测。初评降水过程对环境影响的时空发展趋势。
11.1.6 抽水试验的最大泵量宜接近单井出水能力,抽水试验的水位下降次数及试验要求应按本规范第6.1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7 回灌试验应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8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应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试验孔的结构,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计算。
11.1.9 当降水试验外业结束后需要进行长期观测时,应按便于观测提出井口保护和观测的技术要求。其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