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 第十条 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   ? 建设工程》中应当选《用经:过认:定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标准组织文》。明施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的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