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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条 :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 :。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     建设【工程中?应当选?用经过?认定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标准组织文明施!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的】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   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