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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条 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 ,   建设工程中】应,当选用经过认—定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标准组织—文明施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的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