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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条 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    《 ,建设工程中》应当选用经过认【定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标准组织文明施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的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   ?  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