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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条 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按照不!低于50%的节能】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建筑】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 》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和修建】详,细,规,划时应当《在建筑的布局—。。、朝向、采》暖、通?风,等方面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并—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  :   对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节能设计内容】     —建设工程中应当【选用经过认定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及】产品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见证取样检测【    》。 在建工《程,的建筑?节能:措施应当作为施工】现,场公示信息之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节能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经节能专【。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其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证明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内容!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 ,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确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在不降》低原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范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组织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和热水?供应系统以及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技术公—告要求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能耗标》准、绿色工地评价】标准组织文明—施,工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施工过程中节水、节!。电等节能《措施的应用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 ,   ?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规范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查验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和照明设备【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监督方案并按照】专项监督方案—实,施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意见 第!十八条 建》筑的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进行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并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 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工作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 ,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和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