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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节能—运行管?理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降低!建,筑,物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从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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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建筑节】能规:划编:制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
》 ,建筑节能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各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委托负责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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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一】)新型节能墙—体与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 (四)节能空调技!术和产?品;
《 (《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 ,。 (:六,)集中供冷、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七!)采暖、空调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八)?建,筑,节能:能耗检?测,评估技术;
【。 , (九)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耗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 , : 本市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用《于建筑节能改造【投资:人可:以按:协议分享节能—改造所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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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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