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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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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古城保?护范围内《依法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城市肌《。理和历?。史风貌的《。道路拓宽、大—。拆,。大建活?动;
(】二)占用《园林:绿地、?水系及?改变地形地》貌等:;
》 (三)建设—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乱【搭乱建和刻划—、涂污
第九条 ! 古城内实施—全面:保,。护古城保护》的主:要对象
— (?一,)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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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
(三)】水,系、古井、古桥梁】。和古树名木、园林】绿地;
》 (四》)传统街巷及名称】;
》 ,(五)国家、省、】市登: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地名、习—俗、风?情
第十条— 按照政》府、社会、个人【共同筹资《。参与古城《保护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古城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古城【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 , (一)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 ,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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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有建:筑出售、《出,租,的收益;
》
? (四)古城开放】。旅游的收《益;
《。 (五)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对: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公布为?历史:地段负责划定其保】护,范围界线设立相【应标志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扬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在,扬州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 批准后【的历史建筑由市【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文物等部门提出经!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等由古—城办组织规划—、建设、《文物、房管等部门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
【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接收、收《集、保管档案并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指?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区域】;一般保护区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区《域
? 古城保护】范围外周边的一定区!域设立风貌》协调:区
第十七条 】 在重点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各类新建、扩!。建活动;确需进行建!设活动?的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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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外立面—。、色彩;
【 (三)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
】 ?(,四,)对现有街巷、【道路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格局和景!观特征;
》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妨:碍传统风貌的—工商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第十八?条 在古》城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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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城一般】。。保护区内对》环境和古城风貌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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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古城风貌》协调区?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文物等【部门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提—出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
】(一)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维《修,。和保护?;
》 (二?),直管公房中的历史】建筑由?市房管部门和使【。用,权人共?同负责?维修和保护;
!。 (三《)私有?房屋、自管》公房、委托代管【房中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和!保护;
—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失管房—产由古城办确定维修!单,位
【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责筹集维】修资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力维修和《保护的可由市政府收!购,
:第二十二条 —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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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对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问题—的敦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时组织修缮
第!二十四条 【古,城内:。已部分损毁但有恢复!依据的重要历史遗迹!须,按原样恢复暂不具备!恢复:条件的?。历史遗迹《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古城内的】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严》重影响?古城风?貌、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各种【设施: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或改造
】第二:十六条 古城【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所?有管网?设施条件许可的【应入地埋设原有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须逐步改造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注,意防护要求和架设】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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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 古城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由文物?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清理:出的重要文化遗址、!遗迹等?应进行原地》保护和展《示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在市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掩》埋保护不《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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