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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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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依法!。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城市:。肌理和历《史风貌的道路拓宽】、大拆大建活—动;
— ,(二)?占用:园林绿地、水系【及改变?地形地貌等;
【
(三)建】设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乱搭乱建和!刻划、?涂污
第九条 】 ,古城内实《施全面保护》古城保护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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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
》 (三)水系、古!井、:古桥梁?和古树名木、园【林,。绿地;?
(—四)传统街巷及名】称;:。
: (五)国家】、省、市登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地名、习俗、风】情
第十条 按!照政府、社》会、个人共同筹资参!与古城保护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古《城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古城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 (一)—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
,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建筑出售、【。出租的收益;
【
: :。(四)古城》开放旅游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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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对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公布为历史地—段负责划定其保护】范,围界线设立相应【标,志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 ,。(二)反映》扬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在扬州—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 批准后的历史!建筑由市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
第十?四条 ? 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文物等部门提出】经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等由古城办!。组织规?划、建设《、文物、房》管等部门《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
《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接收、收!集、保?管档案并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指】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区域;一般保—护区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区域
】古城保护范围外周边!的一定区域设立【。风貌协?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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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各类新建、】扩建活动;确—需进行建《设,活动的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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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外立面、色彩!;
—(三)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
(四)!对现有街巷》、道路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格局【和景观特征》;
《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妨碍《传统风?貌的工商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第十八!条 在古》城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 ,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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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一般保护区内对环!境和古城《。风,貌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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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古城风?貌协:调区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文:物等:部门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提》出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
(!一)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维】。修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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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直管公房中的历!史建筑由市房管部】门和使用《权人共同负》责维修和保护;
! , (三)私有房屋!、自管公房、—。委托代?管房中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和保护—;
》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失管房产由古!城办确?。定维修单位
! 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责《筹,集维修资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力维修和》保护的可由》市政府收《。购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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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对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问题的敦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时】组织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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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古—。城内已部分损毁但】有恢复依据的—重要历史遗迹—须按原样恢复暂【。不具备恢复条件的】历史遗迹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古城内的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严重影响》古城风貌、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各种设施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或改造】
第二十六—条 古《城,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所有管—网设施条件许可的应!入地埋设原有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须逐步改造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注意防护要求和】架,设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古城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由文物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清理出的重》要,文化遗址、遗迹【等应进行原地保【护和展示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在市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掩埋保护不—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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