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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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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古城保《护范围内《依法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城市肌理—和历史风貌的道路】拓宽、大拆大建活动!。。;
(二】。)占用园林绿地、水!系,及改变?地形地貌等;
】 (三》),建设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四)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乱搭《乱建和刻《。划,、涂污
《
第九条 古【城内实?施全面保护》古,城,保护的主《要对象?
(一)】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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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
(【三)水系、》古井、古桥梁和古】树,名木:、园林绿地;
! (四)传统街巷!及名称?;
《。 (五)国家、】省、:。市登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地名、!习俗、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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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按照政府、社会、!个人共同筹资—参与古城保护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古】城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古城《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 , (三)公有建筑!出,售、出租的》收益;
(!四)古城开放—旅游的收《益;:
(五)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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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对!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公布为历史—地段:负责划定其保—护范:围界线设立相应标志!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扬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在扬州!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批】准后的?历,史建筑由市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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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文物等部门》提出:经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等由古城》办组织?规划、?建设、文物、房管等!。部门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
【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接收、收集【、保:管档案并《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
第十六《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指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区域;一《般保护区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区域
》 ? 古城保《护范围外周边—的,一定区域设立风【貌协调区《
:第,十七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各类新》建、扩?建活动;确》需进行建设》活动的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二)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外,立面、?色彩;
(!三)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
》。(四)对现有街巷】、道路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格局】和景观特征;—。
《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妨:碍传统?风貌的工商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第十八条 》 在古城《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 ,。古城一般《保护区内对》环境和古《城风貌?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
第十九条 —。 在古城风貌协调】区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文物等部门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提出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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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维修和保护》;
(二】)直管公房中的历】史建筑由市房—管部门和使用—。权人共同负责维【修和保护;
】 (三《)私有?房屋、自管公—房、委托代》管房中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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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失:管,房产由古城》办,确定维修单位
】 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责筹?集维修资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力维修和】保护:的可由?。市政府?。收购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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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对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问题【的敦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时组织修】缮
第二十四【条 古》城内已部分》损毁但有恢复依【据的重要《历史遗迹须》按,原样恢复暂不具备】恢复条件《的历史遗迹》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古城内—的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严重:影,响古城风貌、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各种设施》。。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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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古城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所有管!网设施条件许—可,。的应:入地埋设原有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须逐步改【造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注意防护要求】和架:设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 古城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由文物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清—理出的重要文—化遗址、遗迹等【应进行?原地保护和展—示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在市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掩》埋保护不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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