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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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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古城保护范围【内依法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 (一)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城市肌理和历史风貌!的道:。路拓宽?、,大拆大建活》动;
— (:二):占用园林绿地、水系!。及改变地《形,。地貌等;
【 (三)建设【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乱搭乱】建和刻划、涂—。污
第九条— 古城内实施【全面保护古城保护的!主要对象《
? , (一)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
—(三)水系、古井、!古桥梁和古树—。名木、?园林:绿地;
】(四)传统》。街巷及?名称;
】(五)国家、省、市!。登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地名、习俗—、风情
第—十条 按照—。政府、社会、个人共!同筹资参与古城【保护: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古城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古城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公有:。。建筑:出售、出租的—收益;
— (四)》古,城开放旅《。游的收益;
】。。 (五)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 ,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对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公布为历史地段【。负责划定其保护【范围界线设立相【应标志?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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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 (二《),。反映扬?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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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四)在—扬州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 : 批准后的历—史建筑?由,市,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 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文物等部门提】。出经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等由古—城办组织规划、【建,设、文物、房—。。管等部门《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
》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接收【、收集、《保管档案并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指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区域;一!般保:护区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区域
】 古《。城保护范围外—周边的一定区域设】立风貌协调区
第!十七条 《 ,在重点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各类新《建,、扩建活动;确需】进行建设《活动的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 (二)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外立面—、色彩;
【 (三《)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
— :(四)对现有街巷】、道路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格局和景观特】征;
—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妨》。碍传统风貌》的工商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第—十八条 在古【城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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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古城一—般保护区内对环境和!古城风貌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第十】九条 在》古,城,风,貌协调区《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文物】等部:门,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提出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十一条 !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
? (一)》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维修和保护】;
(二)!直,管公房中的历史【建,。筑由市房管》部门和使《用权人共同负责维修!和保:护;
【(三)私有房—屋、:自管公房、委托代管!房中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和保护;
—。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失管房产】由古城办《确定维修单》位
《 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责筹】集维修资《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力维修和》保护的可由市—政,府收购
第二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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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文物、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对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问题【的,敦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时组织修《缮
第二十四【条 : 古城内已—。部分:。损毁但有恢》复依据的重要历史遗!迹须按原样恢—复暂:不具备?恢复:。条件的历史遗迹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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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古?城内的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严重影响古城风!貌、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各【种设施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或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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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古城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所【有管网设施条—件许可的应入地埋】设原有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须逐步》改造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注—。意防护要求和架设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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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古!。城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由文物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清理出的重—要文化遗址》、遗迹等应进行【原,地保护和展示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在市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掩埋保?护不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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