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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保护《
第八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依法《。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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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城市肌理】和历史风《貌的道路《拓宽、?大拆大建活》动;:
(二)】占用园林绿地、【水系及?改变地?形地貌?等;
?
《(三)建设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 , (:四,)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上乱搭乱建!。和刻划?、,涂污
第》。九条 古城内实施!。全面保护《古,城保护?的主要对象
【。 (一)—古城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
【 (三)水系、古井!、古桥梁和古树【名木、?园林绿?地;:
: , (?四)传统街》巷及名称;
! (五)国家—。、,省、市登记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传统地名、习—俗、风?情
第十条 】按照政府、社会【、个人共同》筹资参与《古城保?。护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古城?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古城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一)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
《(二)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
(》三,)公有建筑出售【。、出租的收益;【
? (四)》古城开放旅》游,的收益;
— (五)国家】专项补助资金—;
(六】)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 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市规划部门对—文物较为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公布为历史地段负!。责划定其保护范围界!线设立相应标志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部【门,报古城联席》会议: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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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映!扬州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
》 (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
? (四)在扬州【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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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后—的历史建筑由市规划!部门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 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应当由市【规划、文物等部门提!出经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审—议,后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等,由古城办组织规划、!建设、文物、房管等!部门登记造册建立】保护档案
—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接:收、收集、保管档案!并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古城《。保护范围《内,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指,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区域;一》般,保护区指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古城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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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保护范围外【周边:的一定区域设立风貌!协调:区
第十七—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各类新建、扩建】活动;确《需进行建《设活动的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 , (二?),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外】立面、色彩》。;
:
(三—)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风貌;
(!四)对现有》街巷、?道路:进行整治《时应当保持其原有】的格局?和景观特征;
【。
, 《古城重点保护区内】妨碍传统风貌—。的,工,商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第十《八,条 在古城—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不:得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巷;—。
《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古城风貌】。相,协调
《 古城一【般保护区内对环境和!。古,城风:貌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整治或迁移!
第十九条 】在古城?风貌协?调区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古城整》体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管、文物【等部门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提出?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并书面告知【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履行】保,护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并应《及时进行维修和【保护:
(—一)不可移》动文物由市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维修和保护】;
《 (二)直管公】房中的历《。史建筑由市房管部门!和使用权人》共同负责维》修和:保护;
》 (三)私有房!屋、自?管公房?、委托代管房中【的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修《和保护;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的失管房产由古城!办确定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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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责筹:集维修资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无力维修和保护的】可由市政《府收:购
第二十二【条 :。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修缮工程《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 市文物、规划、】房管等部门》负责对古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要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存在安—全问题的敦促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时!组织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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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古城内】已部分?损毁但有恢复依据】的重要历史遗迹【。须按原样恢复暂不具!备恢:复条件的历史遗【迹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其他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古城内【。的违法建设和乱搭乱!建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严重—影响古城风貌、【不符合古城保护规划!的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各种设施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拆除或改造—
:第二十六条 — 古城内新建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所有管网【设,施条件许《可的应入《地埋设原有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空中管线—须逐步改造》无条件?入地埋设《的应注意《防,护要求和架设有序与!古城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古城》内所有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由《文物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考古发掘清理!出的重要文化遗址】、遗迹?等应进行原地—保护和展示》暂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在市文物部门指】导下进行掩》埋保护不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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