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
3.2.1 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宜由供电企业负责完成,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2.2 审批通过的配电网规划应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政府规划部门在市政建设中预留线路走廊及变、配电站等设施用地。
3.2.3 配电网规划应根据负荷与网络的实际变化情况定期开展滚动修编工作。对于中低压配电网部分,宜每隔1a进行一次滚动修编;对于高压配电网部分,宜每隔1a~3a进行一次滚动修编。
3.2.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配电网规划应进行全面修改或重新编制:
1 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地区输电网规划有重大调整或修改时;
2 规划预测的用电负荷有较大变动时;
3 配电网应用技术有重大发展、变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