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13-2010 建标库

3.3  经济评价要求

3.3.1  经济评价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工作的法规政策,应以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城市规划为指导。配电网规划的经济评价主要进行财务评价,必要时可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3.3.2  为保证配电网规划方案的合理性,经济评价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效益与费用计算范围相一致;

      2  效益和费用计算口径对应一致;

      3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

3.3.3  财务评价指标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投资回收期、资产负债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资本金利润率。财务评价以定量分析、动态分析为主。动态分析方法主要有财务内部收益率法、财务净现值法、年费用法、动态投资回收期法等。

3.3.4  财务评价应遵循“有无对比”原则,即通过有规划和无规划两种情况下效益和费用的比较,求得增量的效益和费用数据,并计算效益指标,通过增量分析论证规划的盈利能力。

      1  对无规划情况下基础数据的采集,应预测在计算期内由于设备老化、退役、技术进步及其他因素影响而导致的企业存量资产、电量、经营成本等指标的变化。

      2  对有规划情况下增量的主要财务指标首先应满足国家、行业、企业的相关基准指标要求,其次应不低于无规划情况下存量的主要财务指标。

3.3.5  经济评价中,根据国家有关经济评价内容的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可进行电价测算分析和规划方案的敏感性分析。电价测算分析宜执行“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敏感性分析宜包含投资、负荷增长、电量增长、电价等因素变化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