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擅自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发证书无效,由发证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证单位负责,并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查处。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系指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该拆除但逾期未拆除的建设以及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等。
    对未经批准随意改变法定图则进行建设的,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处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一)占用广场、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地下工程、通讯设施、高压供电走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二)占用防洪设施、河湖水面、堤岸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三)违反有关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除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的建筑逾期未拆除的;
   (五)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城市主次干道容貌的;
   (六)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
   (七)在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大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八)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居住区的道路、绿地(空地)搭建的;
   (九)其他不符合城市规划技术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六十一条 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3%-15%的罚款。限期改正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提出改建、改造的具体要求;
   (二)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责令重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违法建设不得单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有地形地貌。

第六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建筑管理部门不得安排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房屋和土地权属证书,市政公用部门不得批准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处理(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理(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理(罚)决定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理(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理(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五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和后果,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