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私房的规划管理细则由市规划局依据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及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89]163号)同时废止。 本市以往颁布的其他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