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 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下列管线工程(单位、个人围墙内和建筑物内的管线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一)直径100毫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给水管道;
   (二)直径300毫米以上的工业、生活污水及雨水管道;
   (三)10千伏以上的架空线路和全部埋设电缆;
   (四)立杆架设和埋设地下的电信电缆和电信管道;
   (五)埋设地下的路灯线路;
   (六)煤气、乙炔、氧气等可燃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
   (七)地下人防线路、过街地沟和灰渣管道;
   (八)液体燃料和其他工业生产上特殊管道等。

第四十八条 申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必备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地形图、管线平面走向位置图、纵断面图等。管径在300毫米以上管道、12孔以上的电缆导管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特别重要的干管,还应报送平面设计图、纵横断面设计图、管线交叉综合设计图。
    高压塔架空线,应送铁塔图纸。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四十九条 管线工程复土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按批准的设计图纸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返工。如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平、断面位置的,应事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条 因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