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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 ,。。第四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