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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