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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 ?第四十?六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  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