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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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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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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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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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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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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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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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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 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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