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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    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