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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 : 第四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 第?四,十,六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   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