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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    《 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