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