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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 ,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