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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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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雕塑、户外广告、】室外装潢、道路、铁!路、桥梁、地下工程!(包:。括人防地《下工程)、防洪、绿!化,工程、市政工—程管线?设施及其他设施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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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邗江县—、仪征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开发—区沿江港《口工业区扬州—至镇江?长江:大桥控制区》。及市规划委员会或市!规划局认为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建设项目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核发属于郊区管】辖的地区也可以由】市规划局《委托的机《构核发本款执行【。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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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拟:建工程的《地形图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若》符合或需《进一:步论证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若不符合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办理;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设《计方案(《不少于两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批通知书【;重要建设项目还须!经专家评审或听取专!家意见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还要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同意;【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确定》建(构?)筑物?位置并现场》查验建设工程灰线(!或基槽?)填发建《设工程验《线核准单《;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勘测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法!定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单位必须!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作为【其,设,。计的依据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市政】公用、防洪、人民】防空:、交通、公安以及其!他专业?的规定、规》范;法律《、法规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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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必】须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悬挂工地备查或者】承建标志牌上—标明发证《机关及许可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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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标志等应】当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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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持证并》按证: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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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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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规:划验收的具体程序】、内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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