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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建设选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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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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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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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拟选【址位:置和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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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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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定点会》审定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属邗—江县、仪征市、开】发区管?。辖范围的《由,邗,江县、仪《征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项目选址定点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定点?会审定同意方可核发!。
第二—十,六条 ? ,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执行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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