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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选址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拟选址位!置和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定点—。会,审定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属邗江县、仪】征市、开《发区管辖范》围的由邗江县—。、仪征?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项目选址定点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定点会审定同】意方可核《发 《。 第二?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执行》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