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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选【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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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拟》。选址位置和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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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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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定:点,会审定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属邗江县—、仪征市、开发区】管辖范围的由邗【江县、?仪征: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项目《选址定点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定点会审—定同:意方可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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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执—行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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