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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选址规划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拟选址—位置和?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定点会审定》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属邗江县、》仪征市、开》发区管辖范围的由】邗江县、仪》征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项目选址》定点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定点会审定!同意方可核发 】 第?。。二,十六条? ,。 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执行: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