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建】设选址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拟选址位置】和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  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定点会审定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属】邗,江县:、仪征市、开—发区管?辖范:围,的由:邗江县、仪》。征,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项目选址定点!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定【点会审定同意—方可核发 】第二:。十六条 《 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执》行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