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选址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凡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均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应有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应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拟选址位置和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县(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扬州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定点会审定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属邗江县、仪征市、开发区管辖范围的,由邗江县、仪征市规划局、开发区规划分局报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核发。重要项目选址定点还须报市规划委员会或定点会审定同意方可核发。
第二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执行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