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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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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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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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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本市: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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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其他!市、镇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第!十条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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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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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扬《州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邗!江建设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 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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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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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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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重大变更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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