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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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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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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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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本市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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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其他市、镇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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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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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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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扬州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邗江建设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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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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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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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重大变更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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