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本市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其他市、镇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第十条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扬州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邗江建设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重大变更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