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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 , ?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 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本市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其他市、镇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 —第十条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 扬州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邗江》建,设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 ? 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 《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 ?第十五条 》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重大变更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