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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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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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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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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本》市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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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其他?市、镇?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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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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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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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扬州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邗!江建设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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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 , 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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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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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重大变更《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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