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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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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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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本市【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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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其【他市:、镇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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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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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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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扬州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邗江建】设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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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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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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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重大变《更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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