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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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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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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本】市,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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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其:他市、镇《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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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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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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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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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扬州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邗江建】设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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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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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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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重大变更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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