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 第七【条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遵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 第八【。条 :。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本市居民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扬州市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层,次编制其《他市、镇《的,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 《 :第十条 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经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属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政府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    —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1:8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核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扬州》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相关区(】县)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邗《江建设?区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邗江—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扬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二条 《 详细规划一—般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 【 第:十三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 !第十四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重大?变更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重大?变更的经市》人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