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江苏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扬州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对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研究决策、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相应的规划编制和规划审批工作,并负责协调、督促落实重要的规划事项。
第四条 扬州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扬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城市发展战略以及市域范围内规划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具体承担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提出规划意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选址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按管理权限审查核发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上述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验收;负责跨县市交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规划协调工作并审核此类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以及市容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负责扬州市城市规划去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各类违反案件;
(八)负责制定市域城市规划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推动城市规划的技术进步、人才开发和信息交流;
(九)指导所属县(市)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初审转报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开发区规划分局根据市政府规定权限承担开发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