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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收程序和【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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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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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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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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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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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征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二)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三)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四)专户存【储征收?。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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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房屋征收》部门提请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六)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七【)实施房屋拆除
!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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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 (三)房屋征】收部门汇总研究【公众反馈的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四)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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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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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经市》、县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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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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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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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期限【、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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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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