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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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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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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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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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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
《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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