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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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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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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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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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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 ,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 ,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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