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 , 第十七条 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 — 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九!条 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 ,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   《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