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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十六条 【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 》 第十》七,条 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 ? ,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十九条— 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  : ,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  ?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