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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第十六条 》。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 第十七条】 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 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九条 !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 ,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   ?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  :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