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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民房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六条 》按,照多层、高层方式建!设的民房参照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执行规?划中应?考虑:居民农业生产的【需要布置生产辅【助用房? 】 第十?七条 集中》居民点的选址应考】虑近:远期相结合》、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民:房建设?选址应当避》。免穿越规划中—或已经?。。规划的铁路、公路】、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规划绿地和高压】输电线?路避:免,沿主要?公路展开布》局, , 《 ? 第十八条 民【房,建,设应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统筹安《排好与?。村庄相关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九条 在单户宅基】上的民?房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    (一)【。。建筑:占地平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70%楼房【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的60%; 】 : ,  (二《),层次以两《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三层;  】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复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复?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位【于城市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 (五)日照间距每!户一半居住空间日照!间距不小于》1::1.39《;按原地《原面积原《。高度复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间!距;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不!少,于6米;附房及非平!行布置的主房应考虑!通风、采光的要求】酌情留足建筑间距;!主房与附房的离界距!离一般为0》.5米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    (七【)阳台沿街不得建造!突出开敞式阳台非沿!。街的在土地使—用范围内可以—建造阳台但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   (《八)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破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