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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