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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