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 ,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