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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  :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    —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