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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   《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