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 (一)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照每!吨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每立方米《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三)现【。场,搅拌砂浆的,按【照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致使!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使用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筑施工面—积或者砌砖、—抹灰作业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按照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处每吨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因违法行为人!虚报、伪造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数据《资料,使散装水泥使!用量(含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无—法计算的,按照建】设工程建筑施—。工,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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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不?使用或者不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吨袋装水泥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在其法定权】限内,可《以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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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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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的;》
】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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