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
? : (?一)属?于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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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 《 散装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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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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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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