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 》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 ,  (?一)属?于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   【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 】  《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     》散装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