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    (》一)属?于,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 ?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 》   《。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     】散装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