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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  》   (一》)属于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 !   》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 《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   》 , ,散装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 ,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 第二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