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可,以自主?决,定投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任何】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资质管理等!措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用《进行:干预和限制》
第《二十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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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属于》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
!。 (二)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等级—;
】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标明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 ,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中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应当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提供】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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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和—计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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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出厂?。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计量要求,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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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购买、使用指【。定的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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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当!地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销售》、采购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票据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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