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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促进措施!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资金投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使,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生产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项目需要扩建—。或者改建的,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自【治区实际,适时发布!、调整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相关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指导目录!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 :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   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提—。。供通行?便利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以及限定—的速度?通行,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 ,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第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 ?     (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 ! :    《 (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 》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一)?。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以内,无】散装:水泥或者预拌砂浆供!应的:;   】  (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   《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第!十七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的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沉淀池!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水【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支持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