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资:项目在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  :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资金投入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以】及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投产的以生【产袋装水泥为—主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使用更加】节能、安全》、环保、高效—的生产工《艺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水泥生产项目】需要扩建或者改【建的,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百《。。分之七十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自治区实!际,适时《发布:、调:整,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相关: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指导目录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和发布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标》准、施工技》术规:程、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 第十一—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运输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抛撒!、滴漏,《保持车辆《清洁  】   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提供通行便》利获准通行》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以及!限定的速度通行,】并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停靠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 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第十】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区域外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九十;  !  : (二)水泥使【用总量在三百—吨以上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八十; 【     【(三)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上三》百,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含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折算水泥【。量)应当至少达【。到其:。水泥使用总量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属于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 》    (一)【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特》种混:。。凝土、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 】    《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以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或者施》工现场五十》公里范围以内,【无,散装水泥或者预【拌砂浆供应的;【 :    — (三)因》道路、场地等客观原!因限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  (四)水泥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或者房屋建【设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 ?。  ?  : (五)抢险、救灾!需要的 第十七!条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的规定,《采取设置围》挡、覆盖、分段作】业、洒水抑尘、【沉淀:池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水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推广应用,支持!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网点建设,鼓励农】村居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