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节,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十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   — 》 S:<3公顷 】。 3》公顷≤S<20【公顷 ? S】≥20公《顷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 ? : 低层(13【层): 》 ≤《0.8? :。 》。 ≤35《% ? 》 ≤0.75 】 , 》≤32% — ≤0.!7 : , ≤30!% ? 《 》 】 多层(4》6层) 【 ? ≤1.7》 ? : ≤30—% 【 ≤1.5— ? , 《≤28% ! ≤1.3 】 — ≤:26% — 》 【 中高【层(79层) 【 《 , ≤2.8 】 ≤2】8% 《。 ≤2.!6 : ? ≤26%】 : ≤【2.4 【 ≤24% ! — 】 》高层:(≥10层) 】 ≤3】.5 — ≤22% ! 》。 , ≤3.2 — , 》 ≤22% 】 ? ≤3.0 【 【≤20% 】。。 — 《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 : (下同) — 第十六《条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S<3公顷】 】S≥3公《顷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 《 H:≤24m 》 《 ?≤2.7《 】≤50% ! ≤2.5 ! 》。 ≤45% —。。 ? :。 : 《 ? 24m】<H≤50m—。 ≤!。3,。.5: 【。 ≤45% 】 ≤—3.0 — : ≤《40% — !。 — H>50—m 【 ≤5.0 ! ≤—40%?。 【 ≤4.0 】 : ?≤35% !。 》 第》十七条 表一、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