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十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S<3公顷—
】3公顷≤S<20公!顷
《 , S≥20】公顷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低层(13层)
!
≤0!.8
! ≤35%》
,
≤0!.75?
:。 ≤【32%
】 ?≤,0.:7
— ≤30%【
【
【 :。 多层(【46层?。)
》。 ≤》1.7
【 ,。 : ≤30%
】 》≤1.5
》。
≤】28%
! ≤1.》3
— ≤26%【
—
《
》 中高【层,。。(79层《),
: ≤2.!8
】 ≤28%
】 ≤2【.6
《 ≤2】6%
》 ≤2.4!
? 《 ≤24%
—
, , :
】
高层!(≥:10层)
【。 ? ≤3.5—
: , ≤22%!
— ≤3.》2,
— ≤22%
! 》≤3.0
!。 ≤20—%
!。
?
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 , (下?。同,),
,
第十六《条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S<!。3公顷
【 《S≥3公顷》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H≤2【4m
【 ≤2.7
】
— ≤50%
【 ≤2】.5
?
? ≤45【。%
—
:
》
《。 ? 24m<H—≤50m
— ≤3.!。5
:
? : ≤?45%
— 《 ≤3.0
【 ≤40!%
—
【
,
H>!50m
— ≤5.】0,
? ≤40%!
【 ≤4.0
【 —≤35%
】
】
第十七条 表】一、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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