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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十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S<3公顷— 】3公顷≤S<20公!顷 《 , S≥20】公顷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低层(13层) ! ≤0!.8 ! ≤35%》 , ≤0!.75? :。 ≤【32% 】 ?≤,0.:7 — ≤30%【 【 【 :。 多层(【46层?。) 》。 ≤》1.7 【 ,。 : ≤30% 】 》≤1.5 》。 ≤】28% ! ≤1.》3 — ≤26%【 — 《 》 中高【层,。。(79层《), : ≤2.!8 】 ≤28% 】 ≤2【.6 《 ≤2】6% 》 ≤2.4! ? 《 ≤24% — , , : 】 高层!(≥:10层) 【。 ? ≤3.5— : , ≤22%! — ≤3.》2, — ≤22% ! 》≤3.0 !。 ≤20—% !。 ? 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 , (下?。同,), , 第十六《条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S<!。3公顷 【 《S≥3公顷》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H≤2【4m 【 ≤2.7 】 — ≤50% 【 ≤2】.5 ? ? ≤45【。% — : 》 《。 ? 24m<H—≤50m — ≤3.!。5 : ? : ≤?45% — 《 ≤3.0 【 ≤40!% — 【 , H>!50m — ≤5.】0, ? ≤40%! 【 ≤4.0 【 —≤35% 】 】 第十七条 表】一、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十八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