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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 : S<3》公,顷 ? 3公】顷≤:S<20公》顷 【 S≥2》0公顷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 【低,层,(13层) — ? ≤0.8】。 】≤35% 》 《 ≤0.75】。 【。 ≤32% ! : :≤0.7 ! ?≤30?% — 【 【。 多层?(46层) — 《 ≤1.7 】 ≤3!0% 】 ≤1《。.5 ! ≤2?8% 】 :≤1.3 】 ≤26% ! 【 , 【 中高层(7!9层) 【 《≤2.8 — : ≤28%】。 : , ≤2【.6 【 , ≤?26% 》。 ?。 : ≤2.4 【 ? : ≤24% ! 【 !高层(≥10层【。) 《 , ≤3.【5 ? : : , ≤22% — 【。≤3:.2 《 , ≤22】% ? 》 ≤3.0 【。 ≤【20% 】 — 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 (下同)】 第十六条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S<3公顷【 】。S,≥3公顷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H≤?2,4m 【 ≤2.7 ! —≤50% 》 ≤】2.5? 《。 ≤45% ! 》 , 】 24m<!H≤50m ! ≤3.5】 【 ≤:45% —。 ≤3【.0 ! ≤40% 】 ? ?。 【 H>50】m — ≤5.—0 : ≤4!0% ? — ≤4.0 — ,。 《 , ≤:35% 》 《 》 , ,。。 第十七条》 表一、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