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十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
— 》 S:<3公顷
】。 3》公顷≤S<20【公顷
?
S】≥20公《顷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建筑密?度,
! ,
?
? : 低层(13【层):
》 ≤《0.8?
:。 》。 ≤35《%
? 》 ≤0.75
】 , 》≤32%
— ≤0.!7
:
, ≤30!%
? 《
》
】 多层(4》6层)
【 ? ≤1.7》
? : ≤30—%
【 ≤1.5—
? , 《≤28%
! ≤1.3
】
— ≤:26%
—
》
【 中高【层(79层)
【
《 , ≤2.8
】 ≤2】8%
《。 ≤2.!6
:
? ≤26%】
: ≤【2.4
【 ≤24%
!
—
】 》高层:(≥10层)
】 ≤3】.5
— ≤22%
!
》。 , ≤3.2
—
, 》 ≤22%
】 ? ≤3.0
【
【≤20%
】。。
—
《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 : (下同)
—
第十六《条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S<3公顷】
】S≥3公《顷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 《 H:≤24m
》
《 ?≤2.7《
】≤50%
! ≤2.5
! 》。 ≤45%
—。。
? :。
: 《
? 24m】<H≤50m—。
≤!。3,。.5:
【。 ≤45%
】 ≤—3.0
— : ≤《40%
—
!。
— H>50—m
【 ≤5.0
! ≤—40%?。
【 ≤4.0
】 : ?≤35%
!。
》
第》十七条 表一、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第二?十,二,。条 :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
?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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