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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建筑】容量控制 — 第十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 S《<3公?顷 — 3公顷≤S】<20公顷》 《。 S≥20公!顷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低?。。。层(13层》) ? , ≤0.】8 》 ≤35%】 ? ? , ,≤0.75 【 ? , :≤32% 【 《 ≤0.7 【 ≤30!% 】 ?。。 ! 多层?(46层《。) —。 : ≤:1.7? — , ≤30% 【 《 , ≤1.《5 《。 ≤28%! : —≤1:.3: 《。 ? ≤26%》 : : — 《 : 中高—层(79层) ! 《 ≤2?.8 【 ≤《28% 《 , :。 ≤2.6】 【 ,≤2:6% ? 【≤2.4 》。 ? ≤24%】 ! , ? 高】层(≥10层)【 】≤3.5《 【 ,≤22% 【 ≤3.2! — ≤22% ! ? ≤3.》0 【。 ≤20% 】 — 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 【 (下同) 第十!六条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 S<3】公顷 ! S≥3公顷 【。 《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 》 H≤—24m 【 ?。 ≤2.7 【 : 《。。≤,50% 》 : ≤2.【。5 】 ≤45% 【 《 《 : 【 24m<》。H≤5?。。0m 】 ≤3.5 ! ? , ≤4?5% 】 , ≤3?.0 ? ?。 ≤4—0% 《 ? ! ? H>50【m 【 ≤5《.,0 ? —≤40?% ? 《 ≤4.0— : : 《≤35% ! — ?第十七?。条 表一、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