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四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内容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第?十五:条,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表?一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 : S<3》公,顷
? 3公】顷≤:S<20公》顷
【 S≥2》0公顷
—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
【
,
【低,层,(13层)
—
? ≤0.8】。
】≤35%
》
《 ≤0.75】。
【。 ≤32%
! : :≤0.7
! ?≤30?%
—
【
【。 多层?(46层)
—
《 ≤1.7
】
≤3!0%
】 ≤1《。.5
! ≤2?8%
】 :≤1.3
】 ≤26%
!
【 ,
【 中高层(7!9层)
【 《≤2.8
— : ≤28%】。
: , ≤2【.6
【 , ≤?26%
》。 ?。 : ≤2.4
【 ? : ≤24%
!
【
!高层(≥10层【。)
《 , ≤3.【5
? : : , ≤22%
—
【。≤3:.2
《 , ≤22】%
? 》 ≤3.0
【。 ≤【20%
】
—
注表中S为】用地面积H为建筑】高度 (下同)】
第十六条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商业》金融及办公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
【
》
》。 S<3公顷【
】。S,≥3公顷
—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 : H≤?2,4m
【 ≤2.7
! —≤50%
》
≤】2.5?
《。 ≤45%
!
》
,
】 24m<!H≤50m
! ≤3.5】
【 ≤:45%
—。 ≤3【.0
! ≤40%
】 ?
?。
【 H>50】m
— ≤5.—0
:
≤4!0%
?
— ≤4.0
—
,。 《 , ≤:35%
》 《
》
,
,。。
第十七条》 表一、表二—内指标为《单,一层:数类型的居住类用地!或,单一高度类型—的,商业办公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性质和不】同层数?类型用地的应按【用地比例分》别计算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九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中的建成】区片: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在表!一、:表,二,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二十条!。 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8]2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殊功能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容积率、建】。。筑密:度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可适当调整幅!度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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