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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分为8!类中类分为35类】小类分为42类 !   ? 城市?各类: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规定及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  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强制性内】容的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沿城市规划道路【、广场、河道绿【地、街?头绿地、道》路景观?绿地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实,际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