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设施由】。业主: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其》管理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  :(一)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外的注册】水表以上供水设【施及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注册水表以下供】水设施及未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 :  :  (二《),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内】。。的建筑?。物外墙皮1.5米】外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建:筑,物外:墙皮1.5》米内供水设》施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非住宅物!业区域?内供水?设施按照权》属划定管《理维护责任用户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 第《二十一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配水管线两!侧各2米、源水【输水管道两侧—各5米)《。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采砂、植【树或者其他危—害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线》路和设施上搭—接其他用《。电线路;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专用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保,护范围(配电—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5米)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或高秆作【物 ? , ,  禁止《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者,饲养禽畜 》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三条 ! 因城市《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供水设施的在用!管道及附件因老化】、,损坏等原因致使【漏损或者《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     表—(阀)井井》盖缺失、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 第二十五》条 : 严:禁,损坏、盗窃和—。擅自启闭、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对《破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 !    城市—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安装、《维修、管理由—消,防部:门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开启使用《消防栓安装、改建】和维修维《护由:城市供水企业会同】消防:部门制定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费用从城市》建,设税中列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