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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及时建设和更新改】造,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保障供水质》量,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   城市公共供水!公用事业附加费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护和水质改善【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在施工前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 第十《三条 ?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 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小?区内:管,网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