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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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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及时建?设和更新改》。造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保障!供,水质量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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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供,水公用事业》附加:费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护和水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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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在施工前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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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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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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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小】区内管网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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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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