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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依法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非经原批》准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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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及时建设】和,更新改造《城市供?。水工程增加城市供水!能力保障供水质量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需要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 : 城市?公共供水公用事业附!加,费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维》护和水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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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与所依》。附的道路、桥—。涵,。、河渠?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在施工前》应当征?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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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已建住宅未达】到一户一表、计量出!户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 用户?内部用水管道不【得,擅自穿越城市—道路;?。确需穿越的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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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影响公共供》水,。管道安全需要—移,动公共供水管—道或者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应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小【区内管网建》设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核由供水【企业统一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相》关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并:加盖印章后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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