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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供:水和:用水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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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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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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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维修、检查需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及受影响—区域公告《
: 因紧急【抢修故障需》降压供水或大面积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
— 因:紧急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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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尽量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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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以及使用、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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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 : 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户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水
】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理】。由中止用水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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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城市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物价】部门规定《水价缴费《
:。 ?。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量或者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能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 :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
第》。三十八?条, 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在用: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注册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九条: 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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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检定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用水方》引起的检定费用由】用水方承担并—自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
《 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检定之!日前两个抄表—周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计算》多计或?少计的用水量在【下次抄表时折抵【
第四十条 !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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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
—(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
》 (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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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
【 (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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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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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
》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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