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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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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九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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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维—修、检查需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及,受影响区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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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紧急抢】修故障需降压供【水或大面积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
— 因紧急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一条 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尽量《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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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以及使用、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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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 《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户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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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理,由中止?用,水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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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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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标准?
《第三:十七条 《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城市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物价部门规【定水价缴费
【 ?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量或者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能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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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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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
第—。三十八条 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在用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注册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九【条 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 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检定《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用,水方引起《的检定费用》。由用水方承》担,并自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
》 , 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检定之日前】两个抄表周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计算多计或少计【的用:水量:在下次?。抄表时?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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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
《
(—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
—(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
: (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 ,(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
《 (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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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
【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
】
第四十二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
》。 ,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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