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第二十九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第三十条《 因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维修、检!查需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及受影响—区域公?告 :    《 因紧急抢修故障】需,降压供水或》大面积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   —  因紧急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 第三十—一条 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尽量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以,及使用、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  :  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户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水 !。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理由》中止用水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标!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城市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物价部【门,规定水价缴》费 ?。 ,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量或!者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能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   ?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 》 , 第三十八条 】 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在用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注册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九条 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检定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用水方引起的—检定费用由》用水方承担并—自,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 :  :  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检《定之日前《两个:抄表周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计?算多计或少》计的:用,水量在下次抄表时】折抵 》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   《  (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 —    (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  : (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  —   (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 》。第四十二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   《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