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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供水?和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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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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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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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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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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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因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维修、检查需!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及受影响区!域公:告
— 因紧急《抢修故障需降—压供水?或大面积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
》 因紧《急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一?条, 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尽:量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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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以及使用、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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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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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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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户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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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理—由中止?用水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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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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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标【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城市》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物价部门规】定水价缴费
】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量或者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能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
第—三十八条《 , 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在用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注册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检定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用水【方引起的检定—费用由用《水方承担并自—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
【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检】定之:。日前两个抄表—周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计算多计【或少计的用》水量在?下次抄表时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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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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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
【 ? (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
— ?(,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 (?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 (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
:。 (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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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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