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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 《 : 第二十六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第《三十条 因—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维修》、检查需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及受影?响区域公告》    》 因紧急抢修—故障需降压供—水或:大面积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 —  :   因紧》急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 第三十一—条 ?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尽量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以及使用、!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  :  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户: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水 —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理由中止用水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标】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城市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物价部】。门规定水价缴—费 ?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量?或者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能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 ,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 第三【。十八条 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在用】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注册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九条 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   ?  :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检定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用水方引起的检!定费用?。由用水方承担并自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 :    《 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检》定之:。日前两个抄表—周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计!算多计或少》计的用水量在下次】抄表时?折抵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   【。  (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  》 ,  (?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  :   (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     【(,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 — 第四十二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    【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