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 供水和用水— :。 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制水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质检测制度【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保?证,供水管网压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 , 第三十》条 : 因对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计划性施工、】维修、检查需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及受【影响区域公告  !   因紧》。急抢修故障需降压供!水或大面积暂停供】水的应当及》时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在受《影响区域公》告     【因紧急抢《修,故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先!抢,修再:补办有关手续抢修】时必须拆除》相关妨碍物》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产【权人抢修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一条 【。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尽量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 第三十二条 【。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的:用水器具、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以及使用、生!产、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污染供【水水质的管道和设】施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 第三十三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    ! 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供水】新增用户或者因用水!量增加等原因需【要,接入或者改装、复装!、迁移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通》水 《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或者改变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结清所!欠水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自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理由中—止用水后超过一【年未申请复装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者变更水价》标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按照用水!性质分别《安装注册水表—、,。计收水费混合用【水未分别装表计量】。的按:用水类别从高适【用,水价 ?     城市供】水企业按月抄表【收费:城市: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应当装表计量按】物价部门规定水价缴!费 :   ?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者由于其它!原因无法抄表计【量的:按前三个月平均量或!者额定流量》计收水费由于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计量的除!限,期纠正外按额定【流量:。计收:水费在限期内不能纠!正的按水表额—定流:量2倍计收水—费,     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   ? 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不得对《外转供水 — , 第三?十八条 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或计量检定证书】;在用?注册水表和校—核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对注:。册,。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 ,对,注册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仲裁检定 】    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检定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经【检定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如果是!用水方引起的检定】费用由用水方承担】并自费?更换合格的》注册水?表 ?    注册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检定之日—前两个抄表周—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计算多《计或少计的用水量】在下次抄表时—折抵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 ,。(,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 【    (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 》   ? (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     (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 ,  (?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     (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用户?。 第四—十,二条 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通 【    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申请转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转:用协:议约定相关施—工,方案、费用等事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供水!后原取水设施—应当立?即封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