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8.0.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按钢瓶总容积应分为三类,并应符合表8.0.1的规定。
表8.0.1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分类
注:钢瓶总容积按钢瓶个数和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0.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露天存放。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和空瓶区分区存放。
8.0.3 Ⅰ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出入口一侧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围墙,围墙下部0.6m应为实体;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围墙下部0.6m应为实体。
8.0.4 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0.4的规定。
2 Ⅰ类站的瓶库与高速公路、Ⅰ、Ⅱ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架空电力线和架空通信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6.1.3的规定。
3 Ⅰ类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当营业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毗连设置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当Ⅱ类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时,两者可合建成一幢建筑,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8.0.4 Ⅰ、Ⅱ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筑及道路的防火间距(m)
注:钢瓶总容积按钢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8.0.5 Ⅲ类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8.0.6 瓶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室内通风应符合本规范第7.0.10条的规定,门窗应向外开;
3 封闭式瓶库应采取泄压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5 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6 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集中设置在值班室,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7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8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1.3.1条的规定;
9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 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8.0.7 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Ⅲ类瓶库内存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