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7.0.1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不应少于2台,备用不得少于1台。
7.0.2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钢瓶的配置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钢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d~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钢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并应配置备用瓶组。备用瓶组钢瓶的配置数量宜与使用瓶组钢瓶的配置数量相同。
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6 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向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7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7.0.4的规定。
7.0.4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3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瓶组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0.3条第1~5款的规定;
2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0.4的规定;
3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m3时,宜采用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4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或值班室内的用电设备采用防爆型;
5 独立瓶组间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除符合表7.0.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表7.0.4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注:钢瓶总容积应按配置钢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7.0.5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7.0.6 瓶组气化间与瓶组间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7.0.4条的规定执行。
7.0.7 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7.0.4条中钢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3的规定执行。
7.0.8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围墙上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0.9 当采用瓶组气化供气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7.0.10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