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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 》 7.0.1】  气化装置的【总,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气化—装置不应少于2【台备用不得》少于1台 】。 7.0.2  !液化石油气瓶组【气化站钢瓶的配【置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   1 》 ,当采用强《制,气化方式供气时钢瓶!的配置数量可—按1:d,~2d的计算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    】 2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钢瓶配【置,数量应根据高—峰用:气时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单》。瓶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并应配【置,备用瓶组备用瓶组钢!瓶的配置数量—宜与:使用瓶组钢》瓶的配置数量相【同 《 7.0.3】  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与用】气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2  !。。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     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     4  !。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  》  : 5  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 《     6—  当瓶组间—独,立设置且邻向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间距可不】限; —     7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7:.0.?4的规定 】。 7.0》.4  《当瓶组气化站配置钢!瓶的总?容积大?于1m3或采用强】制气:化钢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建筑: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独立瓶组!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0?.3条第1》~5款的规定—; —    《 2: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0.4《的规定; 》   【 , 3:  当瓶组间的【钢瓶总容积大于4】m3时宜《。采用: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第6:.1.4条的规定】; 》     4  !瓶组间?、,气化:间与值班室的—防火间距不》限;当?两者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或值班室内的—用电设备采用防【。爆型; — :     5  】独立:。瓶组:间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除符合—表7.0.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 表7》.0.4  —独立瓶组间与建【筑的防火《间距 【  】   ?注钢瓶总容积—应,。按配:置钢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 : 7.《0.5  》液化:石油气瓶《组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 7《.0.6  —瓶组气化间》与瓶组间毗连—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7.0.【4条:的规:。定执行 !7.0.7》。  设置在露天的】空温式气化器与瓶组!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7!.0.4条》中,钢瓶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m3?的规定执行 —。 《 7.0.》8  ?瓶组气?化站的四周围墙上】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围墙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7.0》.9  当》采用瓶组气》化供气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 ? 7.0.10【 , 瓶组间《采,。用自:然通风时每个自【然间应设2个连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瓶组间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小—于0.2《m,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采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 :  :   2《  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 , 《    3  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3次/h》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