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42-2015 建标库

6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

6.1  平面布置

6.1.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站址的选择和平面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节和第5.2节的规定。

6.1.2  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建设,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可不设置分区隔墙。

6.1.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20m3的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3的规定;

    2  总容积大于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8条的规定;

    3  气化能力不大于150kg/h的瓶组气化装置、混气站的瓶组间、气化混气间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7.0.4条的规定执行。

表6.1.3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6.1.4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4的规定;

    2  当设置其他燃烧方式的燃气热水炉时,与燃气热水炉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  与空温式气化器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应从地上储罐区的防护堤或地下储罐室外侧算起。

表6.1.4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燃气热水炉间指室内设置微正压室燃式燃气热水炉的建筑。

6.1.5  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6.1.6  工业企业内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m3时,可设置在独立建筑物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之间及储罐与外墙的净距,均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外径),且不应小于1m;

    2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6的规定;

    3  储罐室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  当非直火式气化器的气化间与储罐室毗连设置时,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表6.1.6  总容积不大于10m3的储罐室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6.1.7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厂房的有关规定。

6.1.8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1.8的规定;

    2  当压缩机室与气化间、混气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合建;

    3  燃气热水炉间的门不得面向气化间、混气间;

    4  柴油发电机伸向室外的排烟管管口不得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筑一侧;

    5  当采用其他燃烧方式的热水炉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表6.1.8  气化间、混气间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

6.1.9  空温式气化器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6.1.8的规定执行。

6.1.10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和混气站储罐总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时,邻向汽车槽车装卸柱一侧的压缩机室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其间距可不限。

6.1.11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3条的规定执行。

6.1.12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6条的规定执行。

6.1.13  燃气热水炉间与压缩机室、汽车槽车库和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