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42-2015 建标库

5.3  工艺及设备

5.3.1  储罐设计总容量宜根据供应规模、气源情况、运输方式、运距和城市应急保障等因素确定。

5.3.2  当储罐设计总容量大于3000m3时,宜将储罐分别设置在灌装站和储存站。灌装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宜为1周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其余为储存站的储罐设计容量。当储罐设计总容量小于3000m3时,可将储罐全部设置在储配站。

5.3.3  地上储罐应设置钢梯平台,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式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当组内储罐大于4台时,宜设置2个斜梯。

    2  球形储罐组宜设置联合钢梯平台。

5.3.4  地下储罐宜设置在钢筋混凝土槽内,并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的措施。储罐罐顶与槽盖内壁净距不宜小于0.4m;各储罐之间宜设置隔墙,储罐与隔墙和槽壁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0.9m。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槽时,储罐应采取防水和防漂浮的措施。

5.3.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具有泵、机联合运行功能,液化石油气压缩机不宜少于2台。

5.3.6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口管段应设置阀门;

    2  进口管段应设置过滤器;

    3  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设备自带除外);

    4  进、出口管段之间应设置旁通管及旁通阀。

5.3.7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室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机组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5m;

    2  机组操作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2.0m,其余各侧与内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2m;

    3  安全阀应设置放散管。

5.3.8  液化石油气气液分离器、缓冲罐和气化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9.3.9条的规定。

5.3.9  液态液化石油气宜采用屏蔽泵,泵的安装高度应保证系统不发生气蚀,并应采取防止振动的措施。

5.3.10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阀门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泵进、出口管段应设置切断阀和放气阀;

    2  泵进口管段应设置过滤器;

    3  泵出口管段应设置止回阀,并应设置液相安全回流阀。

5.3.11  灌瓶间内钢瓶存放量宜按1d~2d的计算月平均日供应量计算。当总存瓶量(实瓶)大于3000瓶时,宜另外设置瓶库。

5.3.12  采用自动化、半自动化灌装和机械化运瓶的灌瓶作业线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采用手动灌瓶作业时,应设置检斤秤,并应采取检漏措施。灌瓶间应设置钢瓶灌装标识码检测系统,并应对钢瓶灌装及进、出库信息进行记录。

5.3.13  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5.3.14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的装卸接头应采用与汽车槽车配套的快装接头,接头与装卸管之间应设置阀门。装卸管段应设置拉断力为800N~1400N的拉断阀。

5.3.1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内铁路引入线和铁路槽车装卸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站内的铁路槽车装卸线应采用直线形式,其终点与停放铁路槽车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且应设置具有明显警示标志的车挡。

5.3.16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栈桥长度宜为铁路槽车装卸车位数与车身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宜小于1.2m,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斜梯。

5.3.17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5.3.18  液化石油气铁路槽车和汽车槽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液化气体铁道罐车》GB/T10478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技术条件》HG/T3143的有关规定。

5.3.19  站内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管底与地面的净距宜为0.3m;

    2  当管道跨越道路采用支架敷设时,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4.5m;

    3  当采用支架敷设时,应考虑温度补偿;

    4  液相管道两阀门之间应设管道安全阀,高点应设置排气阀,低点应设置排污阀;

    5  管道安全阀与管道之间应设置阀门,管道安全阀的整定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150.1~GB150.4的有关规定。

5.3.20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埋地敷设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规定。

5.3.21  灌装液化石油气选用的钢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瓶上应设置可识别的标识码;

    2  钢瓶的瓶阀宜具有自闭功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调压器出口宜设置具有过流切断功能的装置。

5.3.22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应建立钢瓶充装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5.3.23  新瓶库和真空泵房应设置在辅助区。新瓶和检修后的钢瓶首次灌装前应抽真空,真空度应大于80kPa。

5.3.24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宜配置备用钢瓶,备用钢瓶数量可取总供应户数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