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42-2015 建标库

5.2  平面布置

5.2.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内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并应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生产区宜布置在站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或上侧风侧。

5.2.2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边界应设置围墙。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5.2.3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应各至少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1000m3时,生产区应至少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对外出入口的设置应便于通行和紧急事故时人员的疏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5.2.4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储罐区的地下排水管沟,且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措施;

    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地下消火栓。

5.2.5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回车场,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5.2.6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应设置专用卸车或充装场地,并应配置车辆固定装置。

5.2.7  灌瓶间的钢瓶装卸平台前应设置汽车回车场。

5.2.8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8的规定。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2.8的规定执行。

表5.2.8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居住区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地区应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执行。

        3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4新建储罐与原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5.2.9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9的规定。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3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8条中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表5.2.9全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堆场的防火间距

    注:1居住区指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上的地区,居住1000人或300户以下的地区按本表其他民用建筑执行。

        2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5.2.10  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0的规定;

    2  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宜符合表5.2.10的规定;

    3  全冷冻式储罐与站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宜符合表5.2.10的规定。

表5.2.10全压力式储罐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3新建储罐与原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3时)可按本表减少50%执行。

5.2.11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2台,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当储罐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3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

    4  球形储罐与防护堤的净距不宜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与防护堤的净距不宜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与防护堤的净距不宜小于3.0m。

    5  防护堤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5.2.12  不同形式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及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他燃气储罐应分组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m。

    2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1/2。

    3  全冷冻式与半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4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固定容积燃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5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低压燃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5.2.13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库与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当邻向装卸台柱一侧的汽车槽车库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不限。

5.2.14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内的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开布置。

5.2.15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5的规定;

    2  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3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10t/d)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10t/d)时,汽车槽车装卸台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的外墙一侧,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表5.2.15液化石油气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总存瓶量应按实瓶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

5.2.16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6的规定;

    2  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民用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表5.2.16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增加50%;

    3  当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面向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一侧的墙采用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与其他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5.2.16规定的距离减少30%执行。

表5.2.16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装卸台柱与站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5.2.17  液化石油气泵宜靠近储罐露天设置。当设置泵房时,泵房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不应小于6m。

5.2.18  站外埋地电缆不得在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站内穿越,距围墙不宜小于2m。

5.2.19  与各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20  无线通信塔与储罐的间距应按各表中其他民用建筑一栏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