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