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委会协调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畅通信息渠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安委办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巴中市综合救援队。由公安、武警、民兵和抽调市级直属人员组成救援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在第一时间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
(2)专业救灾队伍。由市消防支队、巴中市矿山救护队组成。主要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投入生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企业辅助应急救援队伍。
(4)志愿者队伍。主要从事故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主要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市安委办或有关部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当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2.5 物资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商务局、国资委、供销社、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跨县(区)的救援物资调用。
6.2.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 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市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有关地方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县(区)政府负责提供重特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按照本预案2.4款在预案范围内的有关部门(机构)应成立有关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有关部门(机构)要充分利用本部门(机构)系统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4.2 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办负责指导。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4.3 演习
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办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级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备案。市安委办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5 监督检查
市安委办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