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附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发生跨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县(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进行维护和管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执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订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随着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