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和预测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测预测的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周边环境,有计划地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并利用技术、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实施有效监控,分析有利因素和危险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 信息报送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流程示意图:
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办。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办、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时,应准确报告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单位基本情况、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4)已采取的措施、下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接报人应准确记录报告内容,并迅速向有关领导报告。
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总部。当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企业或省管企业和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事故灾难发生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市安委办接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办、市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办、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市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外侨办或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市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3 预警信息发布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监测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市安委会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后,县(区)政府可以发布蓝色或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橙色和红色的预警信息,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3.4 新闻报道
(1)发生较大(Ⅲ级)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应急措施、存在困难和下阶段工作部署。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发布或由市政府新闻办直接组织发布。
(2)安全生产事故的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专访等,并与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机结合。
(3)安全生产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把握、正面引导、讲究方式、及时主动、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