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五章 账户转移及封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其它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办理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调离原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解散等原因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因自动辞职或被解聘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原单位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委托管理  中心管理手续,并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托管专户。

第三十一条 托管专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或因其他原因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职工出具书面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