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缴存
—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 :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缴【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收回、!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缴存人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务《
:。
第十六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缴,存比例
》
《。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
: ,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
? 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管委会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
第十九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
第二十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
(一)】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的; 】
? (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的; 【
,。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1999!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 (五)缓缴、!漏缴的?;
》。 (六)其它需】要补缴?的情形 《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