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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缴存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 :。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与管理?中心签订的缴—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册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的发放、收】回、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的承办【。 : :。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为》缴存人?提供: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服务》 第十六条! 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缴,存比例 》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当,分别四?舍,五入到元 】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单位职》工月工资基数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按上—一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按:基,。本生活费计算 【     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  : ,。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300—%内由缴存人—自主确定缴存基数】。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 , ,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单位缴存《比例超过12%的部!分应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存:。部分和个人》应缴存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比例超过2【4%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 】    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需?经管:委会批?准未经管委会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已确定—的缴存比例  !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需一致一个缴—存单位的职》。工必须执行同一【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 内退职】工及与单位续存【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在办理法定退休!手续前本人及其所在!单位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的【工资、生活费等【薪资收?入计算收入低于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可,根据本人申请降【低个人月缴存额或】者不缴但单位为其缴!存部分必须》继续:足额缴存 !第,二十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一)!企,业,因亏损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较【大的;  【  (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一)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6?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的; 》    (二)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查!封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致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向管理—中心申请 【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 《    (一)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1999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额—可根据以《前年度缴存情—况,酌定; 》。 ,   (二)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    !(三)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 《    》(四)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 】 ,    (》。五)缓缴《、漏缴的;  !  :(六)其它需要【。补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