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