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建标库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四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