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的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砍伐、损害(践踏)树木花草或破坏园林绿地的;
(二)擅自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和立杆挂牌、搭棚的;
(四)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绿化专项设计进行施工的;
(五)未经批准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
(六)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七)临时占用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
(八)临时占用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