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的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各类捐建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外的公用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小区院内的公共绿地,由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 实行竣工验收移交管理制度。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各类捐建绿地以及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外公用绿地建设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业主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协议和竣工资料进行现场勘验,符合条件的办理移交接管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由原建设业主单位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 居住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绿化竣工验收后,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做好院内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
    任何人不得擅自对院内公共区域的植物进行砍伐或移植,如确需砍伐或移植的,须经小区物管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议或单位同意,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每个小区、单位设置绿化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对破坏小区、单位绿化的行为严格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设施。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园林树木,因规划、建设确需砍伐的,须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用其它补救措施。
    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园林景观设施的,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移植树木的,须报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造成植物及相关设施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和重要干道两侧的高大乔木实行建档编号统一管理,严禁擅自砍伐、移栽。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应采取避让措施。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