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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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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各区、县及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