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各区、县及市级以上产业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