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各个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划定。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规划的意见。
    园林绿化工程应根据绿化用地指标按美化、绿化的要求进行园林绿化专项设计(包括绿化方案和施工图)。园林绿化专项设计应细化到乔、灌木具体品种、规格、数量等。
    园林绿化专项设计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应严格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绿化效果。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新建的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应严格按照《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因规划、建设确需在城市干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隔离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须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实施。
    政府性建设绿地,鼓励社会和个人捐建。鼓励捐建单位捐建绿化经费,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捐建绿地由捐建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捐建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捐建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捐建绿地绿化专项设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院内绿化由小区、单位自建。
    已建的居住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对院内绿化进行改造的,改造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院内绿化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