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第,四十一条 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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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3月《。15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2】007年《12月31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高层建?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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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未设定?兼容比例的历—史地块其《兼,容,比例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 ? 2【. 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 — , 3. 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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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 5!. 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 !6. ×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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