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3年 建标库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3月15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2007年12月31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高层建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注:1. 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未设定兼容比例的历史地块其兼容比例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2. 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3. 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
        4. 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5. 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6. ×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