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 第四十一条—。。 ,凡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原批准规划】执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总图!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04年3月1!5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20】07年12月3【1日:由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充市高层建【。筑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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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未设定兼容—比例的历史地块【。其兼容?比例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 — 2. —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 《 ? 3?. 经规划许可的】兼,容的性质涉及—兼容性用地土—地,价,差的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规定执?行,
: ?。。 , ? , 4. 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
?。
】 ?5.: 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 , ? 6. ×!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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